维修工程
施
工
合
同
书
建设单位: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 (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 (签字盖章)
发包人: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 (简称甲方)
承包人: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第二条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第六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一,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甲方: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到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乙方:指在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到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项目经理:指乙方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6、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7、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8、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书次日。
9、预算造价:指本合同规定的工程的预算造价。
10、签证:指签字证明。
11、结算:指每个月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应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12、决算:指单位工程竣工后,计算该单位工程总造价及应付工程尾款。
13、直接承建:指乙方自行组织的施工队伍。
14、间接承建: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乙方或甲方将某些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第七条 承包方式
1、甲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乙方,实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2、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第二条中所列施工内容,独立管理,自主经营并接受甲方按建筑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监督管理。
3、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分包。
第八条 工程造价及计算标准
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和工程量清单以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为依据。
第九条 工期延误
1、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五天,没有完成所有报批文件和其他阻碍乙方正常施工的条件时;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工程技术资料不全或不正确;
(3)施工期内连续停电或停水达八小时;
(4)甲方工地代表拖延办理有关手续而影响下道工序施工;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
(6)甲方原因造成甲供材料、设备未及时供应进场;
(7)其他令乙方无法正常施工;
2、若因故乙方确实不能履行工期,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原因和延迟交付的具体时间,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延迟竣工时间。如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的合同工期或甲方同意延期后的工期仍不能按时竣工,甲方每天罚乙方合同暂定价款的3‰。
第十条 工程质量
1、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施工验收规范。
2、装修工程质保一年。
3、电路工程质保两年。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在开工前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满足乙方正常施工和工地现场人员正常生活的用水需要。
2、开工前办理好一切应该属于甲方办理的手续。
3、开工前提供已完建筑物等技术资料给乙方。
4、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保修金给乙方。
5、明确工地代表和监理负责人及其应该履行的职责。
6、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本工程开工后十五天内取得装饰施工许可证。
2、对甲方提供的原建筑物的技术资料进行保护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文明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施工内容。
4、工程竣工后负责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
5、组织安全生产,搞好施工场区内的治安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6、工程交付甲方后,由乙方施工质量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质量维修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材料品牌和施工工艺,所有主要材料入场时,须通知甲方进行验证(记录品牌、规格、型号),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与合同一致方能施工,否则甲方不予认同。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十四条 暂停施工
1、因甲方未尽到责任和义务造成乙方停、窝工或不能正常施工时,顺延工期。
2、如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应征得甲方同意。
3、停电、停水连续八小时以上也参照此条执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委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人(简称甲方代表),由其作为甲方法人代表的全权委托人。
2、乙方委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人(简称乙方代表),由其作为乙方法人代表的全权委托人。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验收与中间验收
凡隐蔽工程及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后,必须先由乙方进行自检,并达到合格,于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和施工。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再重新按上述方法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
1、工程进入后期,乙方应编制竣工验收计划。当工程完工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获得政府规定的建筑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竣工验收完成之日。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
1、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决算书。
2、竣工决算价:以抚州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价格为准,如评审价格高于合同暂定价则按合同暂定价决算。
第十九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定额文件、合同履行等发生争议,应谋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二十条 保修违约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乙方违约,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质保金,还应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利益损失,甲方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列举如下:
①甲方向乙方发出维修通知后,乙方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②甲方就同一维修事项向乙方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乙方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③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甲方无法通知乙方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乙方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乙方认可,由甲方发送书面通知给乙方,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如不支付甲方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列举如下:
①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甲方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②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甲方无法正常通知乙方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
3、如对同一维修事项,乙方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乙方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甲方有权按第二十条第2款约定执行,也可要求乙方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负责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接受甲方的监督,以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及机械设备安全,做到:
1、做好本工程有关的所有保险,努力杜绝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如发生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2、在工地进出口及现场内安排人员看守,负责材料、设备、人员的安全。
3、按文明施工组织生产,负责本施工现场的整洁,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及时清除施工和生活垃圾,争创安全文明工地。
4、乙方负责做好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工程地点出现以下情况为不可抗力发生:
(1)周围250公里以内发生的六级以上的地震。
(2)八级以上持续一天以上的大风暴雨。
(3)动乱、战争。
2、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四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损情况。在事后三天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呈送甲方和保险公司,甲方配合乙方向保险公司报告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本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通力合作,协商处理,以减少甲、乙双方损失,有关处理事宜形成文件,甲、乙双方签字存档。
第二十四条 总包和分包
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分包、转包。
第二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一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